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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关于公司拟与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续签关于南昌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托管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议案,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拟向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拟与公交集团续签关于南昌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托管协议,是为了避免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产生潜在同业竞争,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对上述事项给予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彭润中 李宝常 张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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